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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兴县卫生系统廉洁从业十条规定

发布时间:2011-01-17作者/来源:

长兴县卫生系统廉洁从业十条规定

 

深化“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”各项活动,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卫生行业的廉洁从业行为,加强医人员的职业道德,根据上级部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要求,结合长兴卫生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

一是严禁领导班子成员收受药品、器械等回扣,凡发现的按组织程序给予免职,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。

二是严禁为药商统方。医院信息科、药剂科、财务科等科室用药统计数据专人负责,相关信息设置权限。凡发生泄漏给药商的,给予当事人调离或待岗、直至解聘,并追究相关责任。

三是严禁医务人员收受药商等回扣,一旦查实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经济处罚、暂缓或取消职称评定资格、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,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四是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,如有违反,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通报,影响恶劣的,在全系统通报批评,并在当年考核中定为不称职。

五是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,开贵重药、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,如有违反给予经济处罚,暂停处方权,调离岗位,直至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理。

六是严禁利用工作日擅离职守,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,外出诊疗和技术活动需经位同意并登记备案,如有违反,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、经济处罚,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资格。

七是严禁滥用抗生素,遵守123线抗生素药物的使用程序,县医院要将每季度抗生素用量在前十位的医生在科主任会上公布,并报卫生局纪委备案。

八是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促销药品,发现有促销行为的,对其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进行经济处罚,冻结其药款,停止业务往来,并向有关单位通报。凡有医院职工亲属在医院从事药品、耗材、设备等医疗物品销售代理的,必须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告并登记备案,未按时如实报告甚至隐瞒的,查实后严肃处理。

九是严禁药品收入与科室收入和医务人员奖金挂钩,严格控制药占比,医院不得以提高药品收入的办法提高医院业务量,违反者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。

十是严禁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,给回扣,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,违者将全县通报并依法从重处理,并与县有关部门联系,取消医保、农保定点。

以上规定所指的回扣是指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、医用耗材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。今后凡是医疗卫生单位、科室及个人继续顶风作案,存在收受回扣、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的,一经查实,一律严肃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