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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兴县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12-18作者/来源:

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,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受赠物资、款项得到合法合理使用,长兴县中医院(以下简称医院)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法律和规章, 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, 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不得接受捐赠情形的一律不得接受捐赠;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,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。

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须由纪委、纪检监察室会同财务科、相关业务科室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,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,并报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。

医院必须以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任何科室、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。特殊情况下,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,必须事先报告院党委会集体审核,同意后才能按决定执行,接受捐赠后纳入单位统一管理。

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需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质量、价值、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、义务。并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捐赠证明。

要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,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。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需事先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意见。

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用于贫困患者救治、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、卫生技术人员培训、医学交流、科学研究、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。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,不得提取管理费。

接受的社会捐赠,由财务科进行核算、立账。视受赠财产类别由财务科、药剂科、总务科、设备科、信息科等归口管理,单独立账,建立出入库登记,并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
八、捐赠资助财产使用需经相关领导审批,重大支出项目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。

九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。

十、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捐赠事宜的规范落实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根据卫生计生委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处理。

十一、接受捐赠人捐赠后,如发现捐赠人的捐赠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明确不得接受捐赠情形的,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退回捐赠决定,通知捐赠人收回捐赠,视情形向社会公布相关事实。